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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尊敬的合议庭。”
“根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条.......”
“在本案中,被告人陆敏宇.......”
“虽说两人在酒吧时,口头上进行了约定,但就交易的内容,本身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。”
“因此,是不受任何保护的。”
金胜听到这里差点喷出来。
这是什么奇葩思维。
一个刑事案件,你给我搞个《合同法》‘效果’认定逻辑。
都照你这么说,以后随便谁‘非法买卖’结束之后,报个警就能把人给送进去。
因为这个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,不予认可?
那不得天下大乱了。
金胜估计.....人之多、关不下。
审判席上,三个法官也都微微蹙眉。
明显也听出了里面的‘悖论’。
按理说,这种低级错误,公诉方不应该堂而皇之的拿到法庭上来说。
莫非是被金胜给打乱了阵脚,临时添加上去的?
此时....李睿聪没有停顿,接着往下说。
“两人当晚到达酒店房间后,由于宋佳怡醉酒失去意识,她身上的衣物.......”
“被告人无奈,只能作罢离开。”
“公诉方认为,无论两人事前是否约定,宋佳怡反抗的行为,就是个人意志‘拒绝’的体现。”
“根据《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.......”
“综上所述,被告人陆敏宇的行为,已经构成了强J罪,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。”
“为维护法律尊严、被害人的合法权益,请合议庭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。”
金胜颇为不屑的摇了摇头。
这位公诉人还真是紧跟时事啊!
后面这一段又引用了‘性同意撤销’这样的观点。
通俗点儿的解释:无论是不是干‘非法买卖’这一行的,还是一个普通人。
哪怕事前基于什么原因同意,但到了半途、或者结束后反悔了,打电话报警。
则依然能为认定为‘违反意志’,构成强J罪。
就问你怕不怕。
也不知道这两年怎么了,‘离谱’、‘颠覆三观’的事情越来越多。
有些法院甚至还主动发布到网上,自以为是功绩,结果引起舆论海啸,直接翻了车。
老铁们不禁会问:‘他们在发出去之前,难道自己不先看一遍吗?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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